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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2023-04-15 22:46:32 来源:河北法制报 点击 评论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逐年攀升,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数量也是不断增加,受理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房产纠纷也越来越多,法律关系也越来越复杂。那么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王某、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01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16年12月10日,双方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所有权人登记为男方李某,产权的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为国有划拨,当时的购买价格为27万余元。2020年2月26日,女方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其婚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坚决要求离婚,被告李某也同意离婚,二人的婚姻关系已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故王某要求离婚的诉求,法院予以准许。关于其婚后共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为国有划拨,虽然该房屋的产权证登记所有人为李某,但是实际系以家庭方式购买取得,故依法应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经向不动产部门查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的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对王某要求依法分割经济适用住房的请求不予支持。


说法: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所涉经济适用住房因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不宜分割,法院建议原被告双方协商使用,或者等满五年以后,按规定交纳土地收益取得完全产权后再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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